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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rabia661 on Apr 16, 2024 22:32:12 GMT -5
我们可能认为它们是在古希腊首次提出的,但哲学价值观从人类存在之初起就一直是人类固有的一部分。我说的是道德和正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属于他们自己的东西的持续和永久的意愿。道德作为指导和渴望接触美好事物。这两个哲学概念在与司法相关的专业领域中相辅相成,并且就法官而言,使得“司法伦理”的概念得以诞生。 尽管这些价值观和概念由来已久,但我们必须进入世纪才能在司法领域找到对此问题的有效关注,这一关注在国际层面,特别是在联合国框架内出现。亚洲、非洲和太平洋国家的首席大法官对公众对其司法系统失去信心的证据表示担忧,但他们认为迫切需要制定一份与司法机构一致的普遍接受的标准声明。司法独立原则将提高公民的信心。因此, 年,《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应运而生,它是许多后续国家和超国家层面文本的种子。 在这一领域,GRECO(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国家集团)在 年报告中强烈建议西班牙制定针对西班牙司法机构的道德或道义性质的原则,起草过程在我国得到推广,最终形成了年月日司法总委员会通过的《司法道德原则文本》。这个名字可不简单。西班牙尚未批准《司法道德守则》,但制定了《司法道德原则》。道义论提出了规范和义务方面的伦理问题,而伦理则涉及个人良知。因此,司法道德始终处于任 巴西 Whatsapp 数据 何纪律程序之外,超越了法律和监管义务的范围,并为法官个人反思其动机和行为方式提供了空间。司法机构的管理机构将制定道德准则。然而,道德原则文本是由专业团体的成员制定的,并在该团体的成员中传播,以便每个法官从其个性出发遵守上述原则,构成一种承诺到它所服务的社会。 这种对公民的承诺,即法官提供的无疑重要的公共服务的接受者,决定了司法道德原则所融入的伟大价值观。独立、公正、诚信。有人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司法独立是法官的一项特权,但事实上,司法独立是法官的一项义务,本质上是对公民的保障,就像法官的公正性或他/她的正直行为对于增强公民的信心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样。在司法系统中。这些价值观构成了文本中阐述的法官道德义务的本质,这些义务是法官自我要求的对象,法官个人了解它们,反思它们,接受它们,并试图以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他们的日常活动。 这些道德义务不仅涉及法官的内省,而且是一种外在行动,有时要求社会和公共权力认真而坚定地致力于捍卫司法道德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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